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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遺產爆糾紛 「繼承問題」親屬、退輔會對簿公堂

  • 01-19

台北市一名張女士將94歲的榮民舅舅,
送到「台北榮民之家」居住,
這個月初,舅舅因病離世,
卻和榮民之家衍生出遺產處理問題。
張女士說,
對方要求她交出舅舅的存摺及印章,
否則不將遺體交給張女士,
不讓她辦後事,
但其實舅舅生前就立好具法律效力的遺囑,
將張女士設定為財產繼承人。
對此,榮民之家回應,
就民法來說,張女士不是繼承人,
拿存摺只是代為保管,絕對沒有不法。

投訴人張女士說:
「在醫院裡面我照顧他(舅舅)那麼多天,
然後把屎把尿換尿布,
他們(榮家)從來沒有任何一個人(來)看過,
這個時候我就叫做親人。」

和在台灣唯一的親人相依為命28年,
舅舅18歲就跟著蔣公一起來台作戰,
8個月前將高齡94歲的榮民舅舅送往
「台北榮民之家」居住,
想都沒想過,
舅舅離世之後卻遭榮民之家百般刁難。

投訴人張女士說:
「立刻停止喔明天是不能辦(喪事)的喔,
我當場就簽切結書給他們(台北榮家),
同意給他們(台北榮家)看,
遺囑公證人的正本,
交出7萬3千塊現金給他們(台北榮家),
這樣子他們(台北榮家)才同意說好,
那你可以繼續辦(喪事),
可是我覺得從頭到尾,
這件事情很荒唐。」

拿出舅舅生前親筆立下的遺囑,
上頭清清楚楚寫下,
不管是位在台北市信義區的土地,
還是松仁路的住宅,
總共兩棟不動產,
以及銀行存款等動產部分,
遺囑的繼承人都是屬於
身為外甥女的張女士,
而且文件都有由公證人公證,
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可能有哪些法律問題?
預先立下「遺囑」就一定有效嗎?

實際上,
遺產的分配的確是可以遺贈方式進行,
或者以遺囑指定遺產繼承人等方式。
不過本案的情形是經過公證的遺囑,
張女士確實為指定繼承人,
所以張女士應為該遺產的繼承人,
若被繼承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也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原則上應由張女士為處分實為洽當。

張女士表示榮家要求她把
舅舅的存摺及印章,
都交由主管機關來保管,
但明明自己是遺產繼承人
卻被榮民之家當作是受贈人。

張女士為了確認遺囑的合法有效,
已經對上級機關「退輔會」
提起「民事訴訟」,
期盼能藉由司法途徑討個公道。

遺囑雖為財產所有人在生前能夠
自由處分身後遺產的方式之一,
但是依民法的規定,
不論要怎麼處理都不可以侵害到
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另外,即便已經立下遺囑明確表示,
還是有可能因為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
所以才會有所謂的「確認遺囑有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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