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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歲生母就消失! 隔46年向子女討每月上萬扶養費 兄妹傻眼:你誰??

  • 01-30

一名林姓女子與丈夫育有2子女,
不過1976年與丈夫離婚後,
便不再照顧或關心子女情況,
直到46年後(2022年)才又突然出現,
聲稱自己生活困難、出家沒經濟來源,
要求2名子女每月必須給她
1萬4千元扶養費。

對此,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林女身為2人母親,
依法對孩子有照顧與教養義務,
然而林女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
完全沒有盡到照顧與教養義務,
也未給予親情照拂,
有違身為人母應盡之責任,
若強令子女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生母扶養義務,
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
審酌後駁回林女聲請,
並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嗎?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時,
子女可如何抗辯?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之間,
互負扶養義務。

又民法第1117條規定,
如果受扶養義務人是
「直系血親尊親屬」時,
不論其是否有謀生能力都必須扶養。
也就是說,父母只要達到
「無法維持生活」的程度,
法律上就規定必須扶養,
而不論是否有「謀生能力」,
所以父母即便可以工作而不去工作,
因而造成無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子女還是必須要扶養。

不過,本條規定仍有例外的情形!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父母若對子女有過「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者父母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就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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