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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沒宴客、葬禮也未站家屬區 同居人爭遺產逆轉敗訴

  • 02-07

高雄蔡姓女子和張姓男子同居,
2020年9月蔡女身故,
留下1棟房產,
由她的孩子單獨繼承,
同居人不服,
舉證2人雖未登記,
但曾有宴客「儀式婚」,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獲勝訴,
蔡女的孩子也因此上訴,
指出當天宴客是入厝餐會,
高雄高分院詢問幾位親友,
多不知有結婚喜宴,
加上蔡女治喪期間,
張男未於訃聞列名,
僅到過靈堂2、3次,
家祭、公祭時均不在場,
逆轉改判他敗訴,
全案仍可上訴。

為何會有結婚無效的情形呢?
你必須認識結婚的2種生效要件

過去我國民法多年來都是採「儀式婚」,
也就是結婚的二人只要有「公開儀式」,
加上兩名以上在場見聞之「見證人」,
那麼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
結婚就合法有效,
新人並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不過卻也因此在實務上生出了許多弊端,
例如有公開結婚儀式卻未辦理登記之人,
身分證上配偶欄將為「空白」,
很可能讓人誤以為未婚;
又可能是未舉行公開儀式之伴侶,
只是雙方親友簽名即辦理結婚登記,
事後卻經法院確認「婚姻不存在」
等荒謬情事。

因此,自民國96年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自始至今,
結婚就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
否則無論是公證還是舉行婚宴,
在法律上都沒有結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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