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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豆腐太臭樓上鄰居受不了 拿刀恐嚇又提告求償60萬

  • 02-09

住在新北市永和一對李姓夫妻檔,
不滿樓下1樓小吃店家炸臭豆腐太臭,
先生拿刀衝下樓恐嚇店家和顧客,
結果被起訴。
夫妻倆改向店家提告求償6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
環保局進行稽查過也無發現
有空氣汙染狀況,
店家也有加強改善設備,
因此駁回夫妻檔請求。

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什麼?
4大要件缺一不可,你必須要知道

實務上常常有當事人
因為大大小小的事情
狀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此類法條也可以
適用在非常多的地方。
不過,要提告請求他方賠償,
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邊將本條文拆成以下4個要件,
你必須要知道!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倘若原告提出告訴但就
以上任何一點無法舉證,
那可能法官就會認為並沒有侵權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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