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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飯店房間濺血 女客挨告毀損罪 法官認「1要件」判無罪

  • 03-08

許姓女子日前帶著兩名孩子
入住西子灣一家海景旅館,
在房內拿刀畫傷自己,
隔天一早房務人員發現
屋內到處都有血跡,
質疑許女是故意搗亂,
報警提告毀損。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許女並非故意毀損房內物品,
且飯店打翻飲料、尿床很常見,
如果房內物品毀損,
都認為是旅客故意造成,
並不符合常情,
因此判決許女無罪。

弄壞別人東西就是毀損罪嗎?
3大要件你不可不知

依據刑法第354條之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可將毀損罪之要件整理如下:

1.毀損他人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物
例如:汽車、手機、衣服等

2.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故意」
依刑法第12條之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而前述之毀損罪,
並未明文處罰過失犯,
因此本條文只能用以處罰
出於故意而為之行為人,
並不包含過失犯在內。

3.造成「毀棄」、「損壞」與「致不堪使用」的結果

以上3點即為一般毀損罪之要件,
而本案之情形,
主要爭點在於飯店業者雖然
舉證了造成損害的結果,
但是無法以證據證明
許女有主觀上的故意,
因此法院判決許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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