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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控爬窗逼行房 養3孩只給3千元家用 夫因這「1原因」敗訴

  • 03-10

台南一名人妻起訴指控
丈夫婚後只給3000元家用,
把3個孩子都丟給她照顧,
甚至會爬窗逼迫行房,
還與養生館女子交往、沉迷賭博,
雙方已經分居超過20年,
考量到孩子們都已經成年,
她也不想繼續忍讓,
因此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雖然丈夫否認妻子的指控,
但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
兩人確實已經分居多年,
期間也都沒有嘗試挽回婚姻,
最後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什麼情況可以訴請離婚成功?
10大法定事由你一定要知道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夫妻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後者則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就本案的情形,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
並未規定「夫妻分居」就可以離婚,
法院之所以判准離婚的原因
在於該條第2項所規定的
「難以維持婚姻」
所以才會讓二人離婚。
不過,至於要發生什麼樣的情況
才會被認定為雙方婚姻
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這個時候,
能不能夠有力的舉證,
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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