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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但不承認外遇! 妻撿到陌生內褲求償100萬 人夫因這「2句話」敗訴

  • 03-20

桃園一名人夫與妻子新婚一年,
因為跟妻子感情生變,
趁妻子返娘家照顧父親時偷帶小三返家,
妻子還在客廳發現散落的女性內衣褲,
5天後又抓到小三躲在浴室中,
當時小三道歉稱「對不起我會離開他」,
但隔天內褲又被妻子發現,
氣到提告求償100萬元。

但人夫辯稱家中還有其他成員的物品,
不能證明內褲是誰的,
且婚後妻子根本不愛他,
「她愛的是我的錢」
所以才想離婚,
否認有外遇的狀況。
小三也稱近日要整修浴室
所以才去借修繕工具遭到誤會。

但法院審理時,
發現雙方對話除了討論離婚事宜以外,
對於內褲正宮諷刺說
「你那外遇小寶貝內褲忘了帶走囉,
要留給你嗎」,
人夫則回
「可以啊。看妳。做紀念」,
認定2人已侵害配偶權,
應連帶賠償正宮20萬元。

提告侵害配偶權應注意什麼?
3大要件你必須要知道

遇上另一半外遇,
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所以還是需要透過實際的情況來判斷。

另外,賠償金額也不是受害者
說賠多少就可以賠多少的,
法院可依相關證據來判斷
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定。

再者,需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中的各種權利大多
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性,
如果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就無法再對相對人請求,
即便事實明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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