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晚了,快回家」 好友媽媽趕客還不走 閨蜜挨告判拘役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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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6
基隆一名林女受邀到沈姓閨蜜家作客,
凌晨三時許,
沈母表示時間已晚,
要求林女早一點回家,
引發沈女不滿,反問沈母:
「為什麼這麼晚還叫她回去?」
母女為此起爭執,
還在住處大吵一架。
林女見兩人吵成一團,
不僅未出面緩頰,也未離去,
反而持續留在沈女家中,
沈母見林女沒有離開意思,
向基隆市警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報案;
警方獲報趕抵,
林女才悻悻然離去。
事後,沈母堅持提告指出,
警訊後,將林女依涉侵入住宅罪嫌送辦。
檢方調查後遂依此將林女
依涉犯306條第2項,
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考量林女已認罪,
啟動認罪協商機制,
經公訴檢察官與林女達成協議後,
法院依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
輕判林女拘役五天,
得易科罰金五千元。
經同意進他人處所也有事!?
侵入住宅罪有2種型態
依刑法第306條之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由此可知,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罪,
並不是只指所有權人
「一開始不同意」為限,
若是所有權人事前同意
但之後又不同意,
行為人仍然「滯留屋內」,
依本條第2項規定,
同樣也會構成侵入住宅的要件。
本案的林女雖事先經過沈女的同意,
進入沈母所有之住處,
但沈母發覺林女滯留該住處後,
即要求其離去並報警,
然而林女拒不離去,
仍留滯其內約10分鐘之久,
後因警方到場,
林女始行離去;
此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
後段之「無故留滯他人住宅之罪」,
法院依此罪論處,
於法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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