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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騎電動車到夜市充電 夜市氣炸提告求償6萬 高雄地院判賠2元

  • 04-07

日前6名印尼籍外勞深夜
騎電動單車到高雄凱旋夜市,
因騎乘的電動自行車電力將耗盡,
他們拿出自備的充電器
插入夜市插座充電。

一行人充了半小時至1小時不等,
被夜市許姓管理員發現有人偷電,
當場報警逮人;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
6人坦承犯行,
法官考量他們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
依竊盜罪各判6人罰金3千元,
得易服勞役。

夜市另對6人提出民事告訴
求償6萬元的賠償,
而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
法官根據台電計價標準,
算出我國每度電的計算方式,
為耗電量1000元瓦特的用電器具,
連續使用1小時所消耗的電量為1度,
6人充電時的流動電費為每度1.39元,
他們半小時至1小時,
功率最大為210瓦特,
夜市僅損失2元,
因此判6人僅須賠償2元。

提告求償可以隨意喊價嗎?
侵權行為4要件,你必須 知道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可以依此對他方提出告訴並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
此類權利也不例外,
且會因為個案的不同情況
而適用不同的時效,
當事人應特別注意。

這邊將本條文拆成以下4個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並沒有侵權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而本案之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決被告等人僅須賠償2元,
原因就在於原告方無法舉證
6萬元的求償標的有何依據,
因此法院可就不相當的賠償金額作調整。
倘若原告能夠以其他權利受損來主張,
並且明確的舉證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就有很大的機會全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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