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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法! 零體罰時代來臨 罰站、打罵都不行

  • 04-20

法務部日前修正民法當中有關懲戒權的規定,
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中的「懲戒」,
會讓家長誤以為自己可以
用任何方式處罰孩子。
在司法實務上,
過去就曾出現家長因
不當管教女兒進入訴訟時,
在法庭上引用這條規定,
主張自己有打罵孩子的權力。

因此法務部研擬修法,
將不合適的「懲戒」二字刪除,
改為不得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
這樣不僅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
「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
之精神,同時也呼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任何人都不得
對兒少身心虐待。

修法重點:

此次修法重點在於將民法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調整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
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
尊重子女人格,
不得對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藉此禁止家長對兒童採取暴力處罰手段,
嚴重違反者可停止其對兒童的親權。

而所謂的「身心暴力行為」,
將銜接衛福部檢討修正
《兒少法》的內容,
包含「精神暴力」及
「人身暴力」兩大類。
精神暴力泛指恐嚇、威脅、蔑視、
孤立或辱罵等心理及精神上的凌辱;
人身暴力則涵蓋所有體罰、
酷刑與有辱人格的待遇。

法務部參考各國的修法時點:

日本在2022年10月,
修改了《民法》規定,
指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
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
尊重子女之人格,
且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
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韓國在2021年3月,
刪除了《民法》中,
父母為了保護或教養其子女,
可行必要之懲戒的規定。

法國在2019年7月,
修正《民法》,
指出親權之行使不得
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德國在2000年11月,
修正《民法》,
指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
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
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未來我國民法一旦修正通過,
包含毆打、踹踢、掌摑、賞耳光、掐頸、
扯頭髮、辱罵等行為都不被允許。
若是經人舉報,
師長、社工或警察須在24小時內
通報主管機關。
至於罰站、罰寫等非接觸性懲戒,
則須視時間長短、頻率、
場合等因素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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