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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人夫出軌女同事 並要小孩喊小三「媽媽」 正宮怒告求百萬1原因敗訴

  • 04-24

台南一名人妻和丈夫育有一子,
在台登記結婚至今已9年,
不過丈夫自2019年回到法國家鄉後,
就不曾再來台灣,
並趁她在台灣獨自扶養小孩時,
在法國和女同事同居交往。

直到她於前年6月帶著小孩
到法國找丈夫團聚,
才知道對方已經出軌。
豈料丈夫乾脆從此不再掩飾,
不僅在小孩面前和小三親密
擁抱、親吻、同床共枕,
還強迫小孩喊小三「媽」,
甚至在小孩就讀的學校文件上,
都將小三記載為丈夫的配偶,
可見兩人已超越正常的朋友關係,
侵害她的配偶權,
因此向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小三與人夫應在法國相識,
並在法國交往及同居,
並不曾入境台灣,
人夫於2019年後也未再入境台灣。
且正宮所提證據皆為法文文件,
與我國關聯性薄弱,
又因我國並無國際管轄權,
也無法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
因此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提告求償應注意什麼?
本事件有無其他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又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性。

這邊將本條文拆成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的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而本案的情形則有不同,
法院之所以判決原告敗訴,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
我國法院對外國的案件
並無「管轄權」。

在不同的個案當中,
「管轄權」、「審判權」
等先決問題,
一定都會有影響,
比如當事人將民事案件送到行政法院,
或將刑事案件送到民事法庭,
法院可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
但若是涉及外國的案件,
因我國對於該類案件並沒有國際管轄權,
又無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
因此本案法官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於法並無不妥。

另外,
雖然本案件若要在我國法院
向小三請求賠償可能較困難,
不過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也可蒐集他方出軌的相關證據後,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這部分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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