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開心買車結果不能上路 竟是因前車主違規算她頭上 氣炸提告法院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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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8
桃園一名徐姓女子去年開心買車,
未料一個月後莫名收到紅單,
內容指車輛因前車主在
台中市區道路開到時速118公里,
嚴重超速68公里,
必須吊扣牌照6個月。
徐女不服,
認為超速違規的是前車主,
自己根本不認識,
既然車輛已經拍賣也重新領牌,
就不應該罰新車主。
法院調查後發現,
徐女標到的車子確實曾超速違規,
舉證告發並無違誤。
徐女雖稱該車違規時間是在拍賣之前,
違規者也不是他,
但該法規立法用意是為了避免
有心人以移轉車輛所有權或
變更車牌方式鑽漏洞,
規避吊扣牌照處分,
對於維護交通安全有重要目的。
法院認為,
該車輛既然違規態樣屬實,
裁罰自屬合法有據,
因此駁回徐女之請求。
此事件有什麼法律問題?
車主可否主張令前車主處理?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條第2項之規定: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由此可知,
有關車輛吊銷、吊扣等行政處分,
基本上不會因為車輛之
所有權移轉而免於執行,
因此若是當事人購買二手車之前,
並未提前蒐集相關資料,
恐怕無法直接請求前車主負責。
但本案當事人得另以民事途徑
(調解、民事訴訟等)來向前車主求償,
不過是否因强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
或在拍賣公告上有載明
「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因而無法實現其利益者,
則需要據個案的不同情形來觀察。
然有關中古車買賣糾紛之處理,
其實仍是以事前預防之方式
(如資訊蒐集、契約審查等)
較勝於事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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