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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吃了2顆茶葉蛋 老闆抓包氣炸直接報警 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

  • 05-17

高雄一名方姓女子在連鎖的超市工作,
去年7月的時候,
兩度拿走架上一顆9元的茶葉蛋,
而且還躲在櫃台後面吃,
老闆結算的時候發現,
茶葉蛋的數量好像怪怪的,
調閱監視器之後才發現,
竟然就是被員工吃掉,
沒想到當場質問對方後,
答案更是讓他差點沒倒下!

方女被發現擅自拿走茶葉蛋食用後,
表示是因為有客人「反應蛋太鹹」,
所以才會拿起來吃,
更強調自己有拿錢給同事,
不是吃免錢的,
希望老闆可以諒解,
然而同事隨後馬上表示,
根本就沒有拿到錢,
讓老闆直接告上法院。

檢方調查後認為,
如果只是要測試茶葉蛋的口味,
根本不用躲起來食用,
尤其到現在一直否認自己的錯誤,
也不想賠償商家的損失,
因此以業務侵占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方女的行為雖然的確是違法,
不過為了茶葉蛋論罪
實屬「情輕法重」,
又方女屬於弱勢族群又家境貧寒,
最後判決合併執行3個月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9萬元。

吃茶葉蛋也會構成侵占嗎?

按刑法第335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又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侵占,
是指起初透過正當手段
持有或保管他人之財物,
但將代為管理的他人財物
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而業務侵占則是在相同前提下,
藉由自己執行工作上的職務之便,
將原本合法持有的財物
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

依本案之情形,
雖然方女只是吃了2顆店內的茶葉蛋,
但仍符合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檢警機關可依法進行調查及追訴,
而不論該財物貴重與否。
又侵占等罪大多屬於「非告訴乃論」,
也就是多數人俗稱的公訴罪,
一旦提告則不可自行撤回,
即便當事人間有和解或者調解,
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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