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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個資法》修正案 非公務機關「最重可罰1500萬」

  • 05-18

立法院5月16日三讀通過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
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國發會表示,
修法有助於促使企業投入
人力、技術及成本,
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的責任,
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

國發會表示,
本次修法有兩項重點;
其一,修正個資法第48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
之裁罰方式及額度,
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
提高罰鍰上限,
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
1500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15萬元以上
1,5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二,
增訂個資法第1條之1規定,
未來個資法主管機關為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將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
呼應2022年8月12日
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
要求三年內完成個資
保護獨立監督機制,
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
下的實務監管問題,
與國際趨勢接軌。

此次個資法修法主要呼應
外界限期改正再處罰、
罰責過輕的批評,
以及要求設立獨立
個資保護主管機關。
先前iRent發生40萬筆客戶資料外洩,
雖然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
專門的小組進行調查,
限期要求改善,
最後因業者限期未改善
而開罰最高20萬元,
未來企業如再發生類似事件,
將受到更高的罰鍰。

另外,根據媒體報導,
政府計畫在8月成立
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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