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外交官愛上幫傭 生前贈與2600萬元遺產 子女喊告法院1理由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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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5
新北一名國姓退休外交官與家中
曾姓幫傭自2014年起交往,
在2020年1月以生前贈與方式
將2600萬餘元遺產給她,
國姓前外交官兩名子女認為
贈與契約有異常拒絕履行,
曾姓幫傭因此提告。
曾姓幫傭主張,
她與國姓前外交官均喪偶,
晚年兩人互相扶持,
2014年起同住,
2019年底國姓前外交官病重,
開始分配名下財產,
將台灣存款用贈與方式
將3分之2給她、3分之1給胞妹,
要求國姓前外交官子女
應給予她獲贈部分。
國姓前外交官兩名子女抗辯,
認為父親對金錢十分嚴謹、重視,
不會將錢財送給曾姓幫傭,
也未曾告知他們有將部分財產贈出,
並指出贈與契約曾被修改,
又父親簽署贈與契約時
已是病重、無意識能力,
契約應屬無效。
法官勘驗簽立贈與契約過程的錄影光碟,
發現國姓前外交官自己親自閱覽契約,
又對於內容提出意見並要求更改,
再依病歷資料顯示當時其具有
判斷與認知能力,並無瞻妄情形,
且修改內容是國姓前外交官自行提出,
認定契約有效,
判決曾姓幫傭勝訴,
國的兩名子女應連帶給付
共2600萬餘元給曾姓幫傭。
在遺產繼承的相關爭議中,
常見問題有「贈與」和「遺囑」,
又以被繼承人生前所立下的
「遺囑」最容易有爭議。
在民法所規定的5種遺囑當中,
屬「自書遺囑」為最常見的,
不過所謂的自書遺囑,
也並不是只要是「自己寫的」就有效。
按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依據本條規定,可分為以下4大法律要件:
1.必須是自書遺囑全文:
指的是立下遺囑的「本人」
必須要「自行書寫」遺囑全文,
且不包括繕打。
2.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
3.必須清楚記載年、月、日:
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
又若是有數份遺囑且相互牴觸時,
以日期在後之遺囑為主。
4.若有增減塗改,要註明清楚並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其實是可以塗改的,
但是必須要註明清楚修改的字數等等,
並且另行簽名。
以上為自書遺囑的4大法律要件,
而依據民法第73條之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由此可知,
如果遺囑人不依據法定方式而訂立遺囑,
該遺囑應屬「自始無效」。
另外,
涉及遺產相關的案件,
大多都是錯縱複雜,
建議大家在訂立遺囑等規劃之前,
可以先向專業律師諮詢,
免得一個步驟搞錯,
就很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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