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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負父債18年繳逾600萬 銀行稱「連繳利息都不夠」 嘉義女提告1原因勝訴

  • 05-31

一名劉女在台北市擔任教職,
居住嘉義的劉父於2002年辭世,
遺有財產37萬餘元,
2005年她突然接獲銀行持
債權490萬餘元憑證聲請
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原來劉父生前向銀行借貸800萬元,
雖然生前已償還648萬餘元,
仍欠銀行490萬餘元,
劉女每月遭扣押1/3薪資給付銀行,
18年來已給付638萬餘元。

劉女主張,
自己多年在北部居住,
並不知道父親有向銀行借貸,
父親過逝後銀行隔3年才
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讓她無從拋棄,
18年來已給付逾600萬元,
顯然已超過執行命令所載的金額。

銀行聲稱,
依法有據取得債權憑證
請求給付490萬餘元,
按年息9%計息加上違約金,
每月利息為3萬2988元,
但是每月所扣押的1/3薪資債權,
為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
都不足清償每月的利息,
所以本金沒有異動。

劉女已盡力清償,
無奈銀行仍不滿足,
一再持續執行,
甚至稱本金均未受償,
無疑等同重利。
因此向嘉義地方法院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
劉父辭世後留下遺產37萬餘元,
除劉女外還有其他繼承人,
如果都由劉女繼承,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之規定,
至多僅就37萬餘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而劉女至今已給付638萬餘元,
遠超過遺產總額。
請求確認執行命令所載之
490萬餘元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因此判決劉女勝訴。

事實上,
依據現行法的規定,
法定繼承人原則上只需就
「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內
負擔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
也就是說,
若是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大於遺產時,
繼承人也只需要把遺產
都拿出來還就可以了,
不需要自掏腰包來額外還債,
這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
不過仍有許多人不知道此規定,
導致背負本就無須負擔的債務,
建議大家在面臨遺產相關問題時,
可以先向專業律師諮詢意見,
再來決定應如何進一步處理,
會相對比較妥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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