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鐘連續未打方向燈 新北騎士慘吞多張罰單 提告結果1原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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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6
新北一名王姓騎士日前騎乘機車,
於2分鐘內3次轉彎皆未打方向燈,
遭到後方車輛檢舉,
被開了多張罰單。
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認為舉發違規隔過密,
2分鐘內舉發3次,
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勘驗影片後則認為,
騎士在不同路口都未打方向燈,
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判決王姓騎士敗訴。
本案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
違規行為可以一直罰嗎?
此類案件應先判斷是
「一行為」還是「數行為」,
如果屬於一行為,
原則上只能處罰一次,
但若是數個不同的行為,
則可以按其次數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2項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同一行為,依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後,有下列之情形,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依此規定,
若是駕駛人有上述違規之行為,
且並未「相距6公里以上」、
「相隔6分鐘以上」或
「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時,
若受連續舉發就會有違法問題;
反之,則可依法連續開罰,
而不會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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