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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人妻外遇警察前男友 夫氣炸提告求償400萬元 卻因「1時效」全敗訴

  • 06-14

台中一名徐姓女子婚後
與鄭姓前男友「舊情復燃」,
不僅相約出遊、同住旅館,
還互傳「你比我老公更像老公」、
「這次妳要吃事後」、
「所以我要戴的意思」等露骨訊息,
被徐女之夫曾男告上法院。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定侵害正牌老公曾男之配偶權。
然而,曾男提告向二人各求償200萬元,
卻因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時效,
最終被法官判決駁回其訴,
徐女和鄭男一毛都不用賠。

提告侵害配偶權應注意什麼?
3大要件你必須要知道

遇上另一半外遇,
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不過,需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中的各種權利大多
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性,
如若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就很可能無法再對相對人請求,
即便事實明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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