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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阿嘎說食物難吃有觸法? ​​​​​​​東西難吃都不能批評嗎? 2關鍵恐無法律責任

  • 06-16

近期在台灣、日本受到廣大討論的,
就是網紅蔡阿嘎拍了一部以介紹
5家日本連鎖餐廳為主題的旅遊食記影片,
影片中,蔡阿嘎在吃完後,
用頗為犀利的言語評價各家餐廳的食物。

影片發布後,引起各方討論,
最終蔡阿嘎將影片下架,
而日本媒體報導,
蔡阿嘎的行為若發生在日本,
可能會被認為是「妨礙營業」
而需要對餐廳負擔損害賠償。

給店家差評有沒有法律責任?
東西難吃都不能批評嗎?

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有過
「網路上給評價」的經驗,
不過近年來也因為評價一事
造成了許多糾紛。
那麼隨意地給網路上的店家差評,
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一)刑事責任

以「給負面評價」這件事而言,
刑事上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罪」
和「誹謗罪」的問題。
前者是指在「公然」的場所,
而「侮辱」指的是抽象的
謾罵、侮辱特定人。
例如:給一星評價並留言
「X你X」、「王X蛋」等。
而後者是指「指摘或傳述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
簡單來說,
就是將根本不是事實的一件事,
具體的去造謠、散布。
例如:大美到了某餐廳門口,
發現人潮眾多根本沒位子,
氣憤之下就直接離開,
隨即與同行的幾個好友
一起到店家網頁刷負評
並留言「有夠難吃」、
「地上有老鼠」、
「天花板有蟑螂」等語,
則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不過,
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發表適當之評論言論者,不罰。

因此若是基於自己用餐
或受服務的經歷
而給予較差的評價,
基本上是不會有誹謗問題的。

不論是店家、餐廳或網路賣場等,
實務上通常會認定為
「可受公評」的對象,
至於何謂「適當言論」?
這部分則須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二)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他人有損害時,
相對人可以請求「財產上」
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因此,
若是店家因為評論抨擊,
而受到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
可以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這需要視個案的實際情況,
並且店家需要具體的舉證
「受了哪些損害」,
而不能想請求就請求。

而依本案的情形,
從蔡阿嘎的影片來看,
他確實是在用完餐點以後,
再針對餐點給出評價,
並不是根本沒有食用
就惡意的抹黑造謠,
而且餐點是不是好吃,
是一件可受大家討論的事情。
因此若此事發生在我國,
或許會比較難成立
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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