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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世馬上領光存款: 「媽媽說要補償我!」 南投女挨告判3月徒刑

  • 07-06

事發於台灣南投縣,
4名姊妹的母親離世後,
其中1名女兒林女
在母親離世後的5小時內,
即拿亡母的存摺印章,
領光母親26萬元的台幣積蓄,
事後被其他姊妹發現,
認為她想獨吞遺產,憤而提告。

林女供稱,
母親住院期間一直由她照顧,
又指其他姊妹們都拖欠母親錢,
這筆錢是母親生前口頭承諾給的補貼,
「說要補償我」,
她原想用來舉辦喪禮。
但其他3姊妹不信其說法,
直指她只是想獨吞母親財產。

法官傳喚證人卻有另一番說法,
負責照顧林母的居家服務員鄭女稱,
林母住院前一直由她照顧,
住院後由另一名同事照顧,
鮮有見過林女出現。
林母生前沒提過4名女兒的事,
沒說過自己偏愛哪名女兒,
更沒提過要將錢留給誰。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林女在提領存款時,
就已經知道以亡母名義領錢可能違法,
依偽造文書罪判決3個月有期徒刑。

我是法定繼承人,
在親人離世後提領存款可以吧?
領遺產來支付喪葬費也很合理吧?
但其實這些都可能是違法行為喔!
 

(一)民事部分

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
如果是數個繼承人繼承一個親人的遺產,
在遺產尚未經過「協議分割」
或經法院「裁判分割」以前,
屬於數個繼承人「公同共有」,
而又依民法有關公同共有的規定,
必須是所有的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
才可以處分。

(二)刑事部分

依刑法第210條之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民事上責任以外,
冒領存款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喔!
依據上述規定,
如果是在於親人過世以後,
仍然以過世親人的名義冒領存款,
因為會有害及其他繼承人的可能,
就很可能有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除了應返還或賠償給其他繼承人外,
也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而不論其提領的目的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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