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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與男爽泡湯 綠帽夫氣炸求償100萬 法院認這1點判免賠

  • 07-07

住基隆的鍾姓男子提告主張,
前妻與陳男到新北市萬里區
一家溫泉旅店共同使用1間湯屋,
當時他與前妻還有婚姻關係,
因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受侵害,
精神承受極大痛苦,
向二人請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
鍾男和前妻已調解離婚,
調解筆錄明定不得再向他方請求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損害賠償,
鍾男雖主張當時並未深入了解狀況,
但調解的成立是以止息爭執
、終結訴訟為目的,
不論鍾男於調解成立時,
是否明確知道前妻與
其他第3人外遇情事,
均不得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判決駁回鍾男之告訴。

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離婚除了「協議離婚」
和「裁判離婚」以外,
還有一種方式是「調解離婚」。
而調解離婚指的是正好介於
「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之間,
一種較為折衷的狀態。
由公正的第三方替雙方當事人
作成調解筆錄,
以達到離婚的法律效果。

不過,
不論是調解離婚或是協議離婚,
都有需要非常注意的事項,
比如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扶養費用或贍養費用等,
又或是否有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
婚姻期間得請求的相關權利加以約定,
都需要特別注意,
否則正式辦理離婚登記
或作成調解筆錄以後,
就很難再作更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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