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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室養虎斑犬 11歲童遭咬留多處傷疤 新北地院判賠50萬餘元

  • 07-12

新北一名就讀國小5年級的吳姓男童
到音樂教室學習鋼琴,
遭李姓老師飼養的
中大型虎斑犬啃咬臉部,
導致臉上多重撕裂傷,
媽媽氣憤對李老師提告,
請求醫美費用、精神撫慰金等
合計近100萬元,
李老師表示無法證明
男童是否去玩狗、拉胸背帶,
其他孩童年紀小也無法做證、
讓她只能默默吞下。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李老師須賠償男童50萬8927元。

寵物傷人需要賠償嗎?
3大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一)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90條之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此處的「占有人」指的就是飼養人,
就因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應負擔賠償責任。
然在訴訟實務上,
法院如果不能認定
但書所稱的情形是否存在,
飼養人將很可能受到敗訴判決。

(二)行政責任

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又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
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刑事責任

寵物因飼主「故意驅使」
或「疏未注意管理」而導致
損及他人的身體或生命時,
飼主還可能需負刑事上的責任。
如:故意殺人、過失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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