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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女逛寶雅摔斷肌腱 控未設防滑措施求償150萬 法院認「1動作」2度判敗訴

  • 07-24

高雄一名孟女去年1月3日
到寶雅三民區分店購物,
左右手都抱著商品,
從二樓走樓梯下樓時,
距離一樓地板只剩兩階,
卻突然摔倒造成左膝肌腱受傷。

孟女主張賣場樓梯地板質地光滑,
阻力相對低,
且防滑溝凹槽或凸起不明顯,
無法發揮止滑作用,
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
怒告求償150萬元。
賣場則喊冤,
稱孟女受傷原因與公司無關,
並拿出監視器影片佐證。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認定孟女受傷與賣場無關,
判她敗訴。
孟女不服再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
法官再勘驗監視器畫面,
根據孟女上樓的畫面,
發現她步行略顯跛足且有點吃力,
下樓時也是雙腳踏到同階後,
再緩慢下樓,
與一般健康人雙腳輪流
各踩一階的方式不同,
應是她腿部「無力」才會這樣。
另外寶雅樓梯設有防滑溝,
並通過高雄市政府安全檢查合格,
符合相關建築技術規則,
綜合事證後再判孟女敗訴。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
應特別注意。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
可拆成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的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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