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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過世丈夫卻把 「小三列孝媳」 她忍不了訴請離婚

  • 07-31

一名已婚女子與丈夫育有兩名子女,
原本他們的夫妻感情相處融洽。
然而,自2002年起,
女方因故與丈夫在彰化
和雲林斗六異地而居,
期間丈夫竟趁機出軌搞婚外情,
還人間蒸發,
讓妻子一人承擔養家的責任。
最讓她心寒的是,
直到公公過世,
她從訃聞看見丈夫竟然
「把小三列為孝媳」,
自此才忍無可忍,
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案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這對夫妻都不願意
再繼續維持婚姻生活,
且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
的重大事由存在,
最終判決准予兩人離婚。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據本案之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准二人離婚,
是依據前述法條第2項所規定的
「難以維持婚姻」而判決。
但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則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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