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練和心儀男靠太近 健身正妹吃醋脫口辱罵 這「1字」判罰金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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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7
高雄一名邱女為保持好身材,
定時會到高雄一家連鎖健身房運動,
王女則是該間健身房的特約教練,
但邱女發現王女常常會
藉機會接近她的追求者,
兩人互動過程反讓邱女吃醋。
一天,邱女見王女在場,
突然走到王女身邊脫口
「死胖子」、「破」,
王女聽到後不滿邱女無故罵她,
氣得對邱提告妨害名譽。
檢察官偵結後依公然侮辱罪將邱女起訴。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邱女一再喊冤,
稱她會自言自語,
不確定當時有沒有說出來,
但她是說「落魄」,
只是「落」這個字發音咬字不清,
才會讓人誤會。
不過法官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
發現邱女當時確實走到王女身邊,
且綜合在場人證,
兩人確實曾因故針鋒相對,
「破」又有差勁、低劣之意,
與自言自語有別,
依公然侮辱罪處邱女罰金4000元。
2種常見的妨害名譽罪責,你必須知道
(一)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
1. 公然:
發生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得共同聽到或看到的場所。
2. 侮辱:
指以言語、文字、舉動等等,
而為抽象的謾罵或其他
足以使人精神及心理層面
難堪、不舒服的言行舉止。
不過,侮辱的定義會隨著
社會的變遷而一直改變,
並沒有一定形式或一定話語,
所以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主要還是要看這些罵人的字句或行為
是否負面到會影響被害人的
人格或社會評價。
(二)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
1. 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2. 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 須所誹謗之事非為真實
且無免責條款的適用。
(三)民事責任
除了上述2個可能觸犯的罪名以外,
被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84條
及第195條等規定,
另外提告民事訴訟主張構成
「侵權行為」來請求相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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