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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老董「不想留給兒女」遺產 贈4658萬給伴他10年看護 家屬氣炸怒告詐欺、偽造文書

  • 08-22

高雄一名游姓傳產老董請朱姓女子當看護,
更與朱女譜出黃昏戀,
日前游男癌末住院,
朱女將他名下18筆定存單解約,
將4658萬元轉入自己名下,
游男過世後家屬不滿,
認為朱女是趁游癌末意識不清時,
取走大額存款,
對她提告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案經法院審理時,
一、二審都認定游男並未將
這18張定存單解約交給朱女,
朱女未經游男授權,
就將游男定存款項盜領一空,
直到東窗事發後才將款項匯回,
但考量游男生病後朱女都陪伴在旁,
朱無前科等狀況,
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年。

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撤銷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時,
合議庭發現,
游男家屬得知朱女轉移存款後,
曾請周姓醫師診斷游男的意識狀況。
但周姓醫師詢問游男
是否將存款轉讓給朱女時,
游還能病患口述知情,
意識清楚且可清楚回應金錢數額,
因此無法應子女要求開立無自制能力
及意識不清的診斷書。

合議庭認為,
依律師、農會職員、周姓醫師等人說法,
本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
因全案不能證明朱女犯罪,
原審判決有誤,改判無罪。

依刑法第210條等規定,
若是未經所有權人授權
而擅自以其名義冒領存款,
就可能有「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等問題。
本案的主要爭點之一,
在於游姓男子在生前確實
有經過一定方式贈與給看護財產,
使其能夠提領自己帳戶內的金額,
因此法院在更審階段
改判朱姓看護無罪。
而若是游男和朱姓看護間
確實有贈與一事,
但在審判階段朱女無法就
這部分舉出相關的事證,
則還是很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
可見「舉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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