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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半夜喊叫、拉椅擾鄰 醫師夫妻辯「合理範圍」 彰化地院2原因判賠

  • 09-22

彰化一對醫師夫妻搬入1社區8樓
常半夜拉動椅子、挪家具,
小孩奔跑喊叫,
造成樓下林姓住戶不堪其擾,
自行錄音控訴「噪音天天都超標」,
造成他長期焦慮、失眠,
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對夫妻求償22萬元,
並不得深夜製造超標噪音。

夫妻抗辯稱,
林男使用手機錄音非專業設備,
且夜間他們家人都已就寢,
不能證明是他們製造,
且常夜間加班,
夜間在家走動、喝水及上廁所,
屬人之常情,
至於挪動椅子、摩擦地板等
也是在生活起居合理範圍,
也質疑林如何分辨聲音何人發出,
顯是憑空猜測。

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除了勘驗錄音、管委會公告外,
也傳喚林男的同學、家中看護、
居家護理師及隔壁鄰居,
均證稱聽到天花板傳來陣陣聲響,
讓大家都很困擾。
法院認為林男求償有據,
並審酌夫妻都是醫師,
判2人應給付林男精神撫慰金10萬元,
並不得在晚間11時30分至隔日凌晨7時
製造超過噪音管制規定之音量。

鄰居很吵怎麼辦?
可以直接告他嗎?

不論是租房還是買房,
除了害怕遇到惡房東,
更害怕遇到惡鄰居。
若不幸遇上很吵的鄰居怎麼辦?
可以直接提告求償嗎?

(一)可請求管委會協助處理

若是住在公寓大廈,
遇上妨害他人安寧的鄰居,
可以先請求管理委員會協助處理,
又或是社區規約有約定相關罰款時,
請管委會予以罰款。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二)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若是一般「人為」的噪音,
如唱歌、喧嘩、拖拉家具等,
因為通常不具有持續性,
相較於機器、施工等噪音較難取證,
可以報請警察到現場協助取證,
確定該噪音確實妨害公眾安寧後,
依法可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金。

(三)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
若是鄰居持續製造擾人的噪音,
不論是否是人為造成,
除了前述的罰款或罰鍰以外,
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告民事訴訟,
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提告就必須自負舉證責任。

不過依本案的情形,
其實重點就在於「舉證責任」,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提出民事告訴,
就必須自負舉證的責任,
若是所供證據無法使法院
認為有侵權的事實,
那法院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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