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行人VS未禮讓騎士 行人被撞到失能無法撤告 法院判決騎士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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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7
台中一名林姓機車騎士經路口時,
撞上一名闖紅燈的李姓老翁,
李翁因此頭部重創失能臥床,
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由其兒子代行告訴人。
林犯後自首也賠償李的兒子獲原諒;
法院考量,
車禍是李闖紅燈為主因,
卻因李昏迷無法撤告,
恐讓林積極調解卻仍受追訴處罰,
與一般國民法感情不符,
判處林男免刑。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駕駛人若是撞傷闖紅燈的行人,
很可能是依過失傷害等罪來論處,
原因就在於駕駛人本就應該
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行人如果違規通過馬路,
加上駕駛確實反應不及等情況,
還是很有可能需負擔刑事、
民事法律責任。
依本事件的情形,
交通事故鑑定認為,
李翁闖紅燈為肇事主因,
林男則為次因,
因此也有過失。
主要的判斷基準就在於
誰的「過失責任」較多。
另外,
行人闖紅燈也並非是無法可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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