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美容師於租屋處輕生 房東向其母索賠2度吞敗 更審「1原因」逆轉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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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
高雄王姓房東將房子租給黃姓美容師,
黃女卻在屋內想不開自我傷害,
王男認為黃女行為害他房子變凶宅,
向黃女求償159萬2883元,
一、二審法院都認為
黃母並非連帶保證人,
判決王男敗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審逆轉,
認為黃女死亡前具識別能力,
可預見房子會變凶宅,
具有「間接故意」,
因黃母未聲明拋棄繼承,
判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
賠償159萬餘元。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等規定,
承租人如果在租屋處輕生,
很可能使接下來的承租人
或買受人對該屋有顧慮,
定會對房屋在不動產市場
的價值受有影響,
房東依法可以請求賠償。
不過因為輕生之人已然過世,
因此求償的對象會轉向其「繼承人」,
又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
繼承人只需要就被繼承人
遺產的範圍之內,
負擔賠償的責任。
而若是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
則可能無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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