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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某國小徐姓女老師
擔任六年級班導期間,
與男學生發生9次性關係還懷孕生子,
遭判處17年6月徒刑;
教育局表示,
該名女教師日前已遭學校
通報性平事件而停職,
經性平會調查該教師情節重大,
學校依據教師法
予以解聘、終身不得任用。

男童有需要扶養小孩嗎?

事實上,
只要生母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生父被判決應認領後,
就負有「扶養」
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而若是生母經濟拮据,
還可以另外提出
「給付扶養費」之訴訟,
生父必須要負擔。

另外,
民法的確有相關的法規可以用來
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但民法第 1118-1 條也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
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
由於孩子是父母的
「直系血親卑親屬」,
即便自己已經無法維持生活,
最多也只能減輕扶養義務,
而無法完全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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