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黃金單身男病逝 出現1男分產家屬全傻眼 提「五億高中生」堅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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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5
一名網友在Dcard上以
「哥哥過世了,家人要分他財產
才知道他有跟男生結婚」為題發文,
表示哥哥因肝癌末期過世了,
享年44歲。
得知消息的時候很難過,
記憶以來哥哥就是獨立、可靠的形象,
長年在新竹工作,有房有車,
大家都以為他是個黃金單身漢,
直到他過世了家人清點財產時才發現,
哥哥早在108年就跟一位男生結婚。
家人知道這段關係後堅決不承認,
還拿前陣子五億高中生的案例出來,
表示哥哥的遺產不可能給那個男生。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照民法的規定,
原則上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和祖父母有繼承權,
再按照他們的「應繼分」去分配財產。
本事件中,
哥哥的配偶應是確定有繼承權的,
不過若哥哥沒有特別留下遺囑
或以其他方式另外事先安排,
則由哥哥的「配偶」和「父母」
照應繼分去分配遺產。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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