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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開太慢受不了 南投男超車+比中指挨告 法院認這1點判無罪

  • 12-29

南投縣一名郭姓男子
駕駛小貨車行駛在國道隧道內時,
不滿前方小貨車王姓駕駛龜速,
按喇叭催促無效,
出隧道後憤而超車對王男比中指,
王男控告他公然侮辱;
案經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
郭男超車瞬間在車內比中指時,
並未搖下車窗,
未達「公然」程度,
也無損於王男人格與社會評價,
判決郭男無罪。

帶你認識公然侮辱2要件

依刑法的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公然」和「侮辱」缺一不可,
前者指的是發生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得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場所;
後者則是指以「言語、文字、舉動」等,
而為「抽象的謾罵」或其他足以使人
「精神及心理層面難堪、不舒服」
的言行舉止。

而此案之所以判決無罪,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
郭男的行為並不符合「公然」這個要件,
縱然比中指的行為有「侮辱」的疑慮,
但行為人並未摇下車窗,
應認為未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因此法院如此判決,
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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