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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為辦公室趕走女教授 起訴再討3年租金553萬 高等法院逆轉判校方敗訴

  • 01-03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王麗雲
曾擔任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
陸續承辦9個研究計畫,
她被校方控告2017年
卸下教評中心主任後,
仍占用中心電腦機房與部分辦公室,
直至2020年11月10日才返還,
依民法要求王女應返還相當於
553萬租金的不當得利。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一審判決王女應全額給付,
而後案件上訴到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
逆轉改判台師大敗訴,
王女無須給付任何費用。

此案件主要的爭點在於,
雙方是否有「契約基礎」存在?
高等法院認為,
教師承接第三人的研究計畫
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既不是基於聘約關係從事
公立大學內教學及研究工作,
且就研究計畫的執行具有相當的獨立性,
不受大學的指揮及監督,
則教師無償使用大學的設施、
設備等執行研究計畫,
並且經該大學同意,
屬於民法第464條規定的
「使用借貸契約」,
而非無權占有。

另外,校方與王女對借貸契約
並沒有特別約定返還的期限,
王女借用辦公室早在她
擔任教評中心主任之前,
教評中心主任的任期,
與她是否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及
得否使用這些辦公室並無關連,
不能以她卸任教評中心主任之時
作為返還期限。

因此,
既然無法認定為「無權占有」,
則校方依此來請求相當於租金之賠償,
就屬於無法律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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