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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超哥「醋飯難吃」遭爆打 Toyz被扁到至少縫10幾針

  • 01-23

網紅Toyz(劉偉健)1月20日
到網紅超哥(黃伯超)的日料店用餐,
評論其食物難吃,
超哥不滿他言語句句帶刺,
在門外談一談直接出手毆打Toyz,
導致他頭皮流血到醫院縫了10多針。
後來超哥有鞠躬致歉表明
「使用暴力就是不對的」,
但也認為Toyz居心不良,
直呼「我的東西怎麼可能會難吃」。

依據自身的經歷給予評價
會不會有誹謗罪問題?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又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論是店家、餐廳或網路賣場等,
實務上通常都會認定為
「可受公評」的對象,
至於何謂「適當言論」?
這部分則需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

不過原則上,
如果是依據自身的用餐或
受服務經驗而給出評價,
應是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畢竟好吃或舒適與否,
本來就是一件非常主觀的事。

但是!
如果是存在誹謗故意而亂造謠則不同。
例如:大美到了某餐廳門口,
發現人潮眾多而且沒有冷氣,
氣憤之下選擇不入店直接離開,
隨即與同行的幾個好友一起到
店家網頁刷一整排負評並留言
「有夠難吃」、
「地板上有老鼠」、
「天花板有蟑螂」等語,
就很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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