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合法嗎? 利息72%竟不算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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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6
據新聞報導,
有一債務人在取得借貸款項後,
約四分之一款項立即使用於償債,
且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
借貸協商過程長約兩個月,
顯示債務人所面臨的資金需求
可能並非緊急迫切,
又顯見債務人有充足的時間
可以考慮是否另覓資金來源,
並非輕率之舉。
另外,
債務人以前有經營生意,
而向民間、銀行借貸周轉之經驗,
債務人並非無借貸經驗之人,
所以法官認為,
雖然該案的借款年利息高達72%,
但仍不符合重利罪的成立要件,
判決被告無罪。
聽到「高利貸」或許會讓人
直接聯想到「重利罪」,
但其實高利貸不一定是重利罪,
也就是說,
地下錢莊可能不一定犯罪喔!
依刑法第344條之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罪的構成要件有:
1.必須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2.必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因此,即便錢莊開出超高的償還利息,
但在借貸的過程中
並不符合上述急迫、輕率等情況,
仍很有可能不會成立重利罪。
不過,
雖然高利貸並不一定等於重利罪,
也就是放貸之人不一定有犯罪,
但雙方之間的「借貸契約」
仍可能因為利息的問題而有請求上的障礙。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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