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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毆全家店員的網友肉搜雙煞「小胖」!沒想到他們的身分竟然是…......

  • louis

  • 06-02

何謂「傷害罪」?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莊姓男子因未帶證件到超商買菸受阻,憤而找友人毆打魯姓店員,行徑非常囂張。該影片PO上臉書「爆料公社」後,引來眾多網友憤怒,不到一小時即肉搜出這兩名惡煞個人臉書,其中綽號為「小胖」的莊姓男子還被起底曾暴力討債砍人。

莊姓男子月初到該超商買菸時,因未帶證件而受阻,憤而找另名歐姓友人前往報復,過程中不但狂罵三字經、毆打魯姓店員還亂砸東西,行徑十分囂張,還好店員事前機警架設手機錄影,將這兩名惡煞動手過程都錄了下來。影片轉PO臉書「爆料公社」後,網友群情激憤,馬上搜出惡煞個人臉書,但兩人後來隨即關版。

據警方調查後,兩名惡煞坦承犯案,警訊後將全案依傷害罪嫌函送偵辦。其中莊姓嫌犯還被起底是竹聯幫要角,並於2014年時曾因暴力討債,將被害人砍到見骨,還在家中被搜出毒品;至於另一位歐姓嫌犯除了是幫派份子,還是「新北聯王會」的陣頭成員,氣焰囂張。

2男昨天下午1到案,面對媒體鏡頭,莊男頭抬得高高的,這時一名女記者追問,「他(店員)叫你出示證件,你是在凶什麼?不行嗎?」莊嫌則是瞪了對方一眼,另一名女記者接著問「2個打1個,這樣對嗎,人家才幾歲你這樣打人家」,第一位女記者再問「人家打工關你什麼事啊……這麼凶,誰教你的?」莊男聽到這句話忍不住又瞪了對方一眼,女記者毫不畏懼,再嗆「瞪什麼?瞪什麼?」

臉書「爆料公社」特別PO出這段精彩影片,問網友「你給記者姊姊幾分?請給分!我給100分,不能再高了」,網友紛紛打滿分,「這已經不是100分 所能表達我對她的敬意了」、「我要把她娶回家,這不是用分數形容」、「女戰神超屌」,還有人表示「支持她考法官」,「三立女記者我並不認識你,但是我欣賞 你!」
 

魯姓超商店員受惡煞痛毆,引發眾多網友氣憤,影片上傳至今已有28萬瀏覽人次,超過1300多次分享,網友們紛紛留言罵這兩名惡煞太誇張,更支持魯姓店員告死他們,「 幫個忙,一定要告他。」、「半夜便利店不要開好了,反正也沒人力了。」、「真的大尾的,不會處理這種小事,還以為這樣很屌ㄟ,真的丟臉死。」

另外,網友權志龍31日凌晨被吵醒,一名周姓網友一開口就怒嗆「你不是有分享全家影片?很帶種麻,電話打過來啊,刪影片幹嘛?怕被打?」並指出是全家店員先出言挑釁才會被揍,過程中還不斷嗆聲「出來輸贏啊敢不敢?08烙人等你,五個就夠!在我們中和你早被打死了,臭俗辣!」

儘管半夜被吵醒,權志龍仍不甘示弱回嗆「大半夜密我就為了講這個?你不知道跟我嘴砲要帶證件嗎?你他媽滿18沒?」還打了約13秒的電話給對方,全程都放獅吼姊的大吼給他聽,笑問「哈哈哈,屌嗎?獅吼功!」

一看到對方要撂5個人約戰,權志龍還回「5個都要帶證件啊,不帶不給揪!」過程中還不小心把「證件有沒有」錯打成「鄭伊健」,被網友笑虧「到底關鄭伊健X事啊!」

另外,全家在臉書粉絲團發表聲明表示,工作夥伴因賣菸查驗年齡證明的身分證件而被暴力相待,全家譴責此脫序暴力行為,也期望民眾能夠理解店員因遵守法規,所可能對顧客帶來的不便;同時也呼籲民眾尊重服務業第一線人員,重建對等和良性互動。
 

全文如下:

各位店長及第一線工作夥伴,大家好:

近二日媒體報導我們位於中和一家店鋪的大夜夥伴因執行法規,要求顧客出社證明年

齡的身份証件而被暴力對待,十分令人痛心。我們嚴厲譴責暴力行為!

對於此位夥伴,總部定提供所以必要的法律協助和訴訟支援。

提供所有夥伴一個有尊嚴的、安全的工作環境,是總部的責任。因此,除了上述的法律所有支援,

此外,總部也會彚整第一線所遭遇的不當對待,向主管機關據理力爭相關法規遵守的配套措施。

再一次,我們感謝所有前線夥伴的辛勞,也不捨同仁為了遵守規範所可能承受的壓力和潛在傷害,

總部當致力保障站鋪以及成為最佳後援!也提醒夥伴們執行勤務時,人身安全永遠最重!


請看以下新聞報導!

何謂「傷害罪」?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不是覺得這個人應該死好!就一定要告死他呀!向他這麼銷章的人真的要給他一點顏色瞧瞧,才知道這個社會不是他們做主的!不過正如許多網友直言:便利商店應該不要開到大半夜這個議題,相信也是其中需要被討論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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