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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路霸開豪車欠逾萬路費 拚命賴債

  • 浮誇女王

  • 10-15

先敬羅衣後敬人的勢利,並不限於中國人,加拿大的主流也一樣。

一名平日開著保時捷和奔馳的男子,欠了407公路的路費共1.372萬元,407公路的管理公司將他告上法庭。主審的法官說,被告是公司老闆,開的又是名車,不可能付不起錢,判他不用繳款。

這名拖欠路費的男子姓戴(Ira J. Day)從2005年開始間歇性地使用407公路,但從2008年開始就經常使用,還在2010年租了一個407的自動電子收費感應器(Transponder)。

在他開始經常使用407公路之後,他也開始經常賴賬的行為。

根據《407公路管理法》(Highway407 Act),當出現車主賴賬時,過了35天還不付款,407管理公司就會給欠款人發出催款通知;如果欠款人收到通知90天內還不付款,管理公司就可去信通知安省車輛登記處,並要將相關的情況通知欠款人;當欠款人車牌上的標簽到期而要去續牌時,如果還不付款,則車輛登記處就會不給欠款人續牌。

407公路管理公司就是遵照上述程序對戴追數。曾經有3次,直到管理公司向戴發出通知警告他,如果再不交錢,就要通過安省車輛登記處給他停牌,戴才肯補上所欠的款項。他最後一次付款,是在2010年12月21日,繳了2,894元。

從2010年12月起,戴每個月使用407公路的次數超過60次,卻再也不肯付款。2011年1月25日,管理公司向戴發出催款通知,隨後在5月26日通知他,如果再不付款就會被停牌。

2011年12月31日,戴的車牌標簽到期後真的被停牌了,但他卻仍是既不付錢,繼續使用407公路。到了2013年6月,407管理公司忍無可忍將戴告上法庭,要他償還1.372萬元的欠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初審法官認為,戴是Prosperity Food公司的老闆,開的又是保時捷和平治豪車,不可能付不起錢。

雖然戴對自己欠款的行為沒有爭辯,但卻引用《時效法》(Limitation Act)中的2年有效追索時效的限製條文,稱自己賴賬的行為要從2011年5月26日,即管理公司通報他可能會被停牌的那個時間開始計算,故管理公司所要追索的部分欠款,就已經超

出了時效,不能再追索。

而407公路管理處則反駁稱,向車輛登記處去信,是給戴出示"紅牌"催他還錢,但直到車輛登記處對戴停牌之後,管理處才確認需要把戴告上法庭。如果把時效期的起始日期設在通知登記處的日子,那安省的小額法庭會有數不盡的官司要打。所以起始日期要從2011年12月31日開始計算,管理公司所有追索都有效。

初審法官雖然不認同戴所說,將起始日期定為管理公司第一次發出催款信的時間,但定為第二次發出催款信的日子。

統計數字顯示,407公路管理公司每個月要發出上百萬封催款信,其中70%的車主收到信的一個月內就交了。而那些收到不交就停牌的催款信的車主,有75%會補足欠款。

407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聆訊該案時認為,絕大多數欠款人因為擔心被停牌,還是補足了欠款。隻有當這個停牌的手段都無法讓欠款人還錢時,才是債主采取司法裁決方式的時候。

而且,由於407公路是一條開放式公路,其管理公司不能阻止欠債用戶使用它,且隻能在停牌措施無效之後才可以提起訴訟。

《時效法》的作用是保護被告免受無窮無盡的訴訟,因此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也是讓法庭不要被不必要的訴訟淹沒。但那些收到第二封催款信的人,可以不必上法庭,因為他們中的絕大部分為了避免被停牌,都會交齊欠款。

欠款人的汽車牌照被停牌的時間是一個確定日期,很便於法庭的審理。綜上所述,上訴庭法官支持407公路管理處的訴求,將2年時效期的起始日期,定為戴的車牌失效期2011年12月31日,而這也是戴不交過路費所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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