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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是什麼?要綁起來才算嗎?

  • 06-01

阿仁和大美是一對情侶,不過大美長得國色天香,所以阿仁覺得很沒安全感,
除了要定期檢查手機、定時彙報跟誰誰誰出門以外,
最重要的是,兩人只要一吵架,阿仁常常會把大美關在家不准她出門。
阿仁此舉是否有妨害自由的疑慮?

我國刑法上有關「妨害自由罪」規定於第296條以下,
其中最為重要的要件之一在於:剝奪他人「行動」及「身體」上的自由。

參刑法第302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照本條文義來解釋要件:
只要是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就成立本罪。
所以其實不論方法為何,只要使用的手段不合法,都有可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什麼?
所謂其他非法方法,指強暴、脅迫、恐嚇等
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形在內的行為。

那父母可以拘禁小孩嗎?
每個人的人身自由權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但就管教小孩而言,依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因此父母在「必要範圍」內享有懲戒權,可以合法地懲戒子女,包括禁足等等,
但須符合法所規定之「必要範圍」。

不過須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親權的行使過當,逾越了必要範圍,
則仍有可能有觸犯妨害自由罪的疑慮。
且若是直系血親,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3條之規定:
「直系血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會再加重1/2的刑責!

妨害自由罪是公訴罪嗎?
按刑法第308條之反面解釋,妨害自由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一旦提告以後不得撤回、無法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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