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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上胡說八道,會不會成立偽證罪?

  • 06-01

被告在法庭上胡說八道,會不會成立偽證罪?

刑法上偽證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的司法權得以正常運作,
讓法院可以得到正確性較高的說詞與資料,
避免在證詞偏頗甚至被欺騙的狀況下做出錯誤判決,
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及當事人的權益。

參刑法第168條之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規定,將其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完成「供前或供後具結」程序:

所謂具結,是指法官或檢察官充分告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作偽證會有什麼法律效果以後,令其當庭朗誦後簽名,就算完成具結程序。

然而具結有以下幾點須注意!
1.只有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證才需要具結,警察訊問時並不需要。
所以基本上若於警詢筆錄時說謊,並不能因此作為提告偽證罪的證據。
2.年齡未滿16歲及有精神障礙,不能理解具結意義及法律效果之人
不得進行具結程序。
3.「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二)「故意」虛偽陳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簡單來說,具結的人明知道自己說出來的證詞與事實全然不符,但還是說了;
或為了偏袒當事人而刻意說謊,這種主觀上與客觀上行為的一致,
才會符合「虛偽陳述」。
然若只是故意不陳述或說不記得、不清楚,就很難符合本構成要件。

至於「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指的是可能會影響到
法院對該案件的裁判結果的事項,
如若只是講一些無關緊要的錯誤資訊,則不會成立本要件。

(三)行為人的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偽證罪是特別針對刑事訴訟上之證人、鑑定人及通譯身分的人進行刑事問責,
也就表示,如果不是這幾種身分的對象,就一定不會成立偽證罪。

其中最容易被搞混的對象就是「被告」,常常遇到告訴人向律師抱怨
「被告在法庭上一直說謊,為什麼我不能告他偽證罪?」
原因就是當事人的身分是被告,而不是前面所提及的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所以就算被告在法庭上胡說八道、謊話連篇,也會因為他是被告而不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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