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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撞倒騎士後逃逸 法官看監視器認「1關鍵」無罪!

  • 06-15

高雄市一名黃姓女子傍晚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當時天候晴朗,也有路燈照明,
且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卻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許姓腳踏車騎士時發生碰撞,
導致許姓騎士連人帶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然而事故發生後,黃女並沒有停下查看,反而驅車離開。
警方獲報到場後,先將許姓騎士送醫,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姓女車主。
黃女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並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
是直到警察上門通知,她才知道釀禍,
依稀記得許姓騎士靠比較內側,可能因此撞到了。

檢察官認定,黃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離現場,未對許姓騎士施以必要救護,
犯後又矢口否認犯行,未賠償傷者,態度不佳,
因此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

然而,案件起訴後到了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以後則認為,
黃女擦撞許姓騎士前後,皆無法辨識車輛煞車燈亮起或是否有減速。
審酌常情,一般人開車若發覺碰撞,通常會反射性煞車、檢視後照鏡。
再者,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聲響也不如其他車種,確實可能沒發現,
因此難以認定黃女知道自己肇事。
故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女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至於肇事逃逸罪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不知道就不構成肇事逃逸嗎?來看看法條怎麼規定吧。

按我國刑法第185-4條之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此,構成肇事逃逸的四大要件如下,缺一不可:

(一)行為人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若是藉由人力或獸力等發動的交通工具,則不構成本要件。

(二)行為人須「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必須是由行為人造成的。
若只是路過且與事故沒有因果關係,直接離開也不會構成本要件。

(三)行為人須因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
這點非常重要,是許多略懂肇事逃逸罪內涵的人都會忽略的一點。
若是行為人造成了事故發生,也確實故意逃逸,但僅造成相對人車體之損害,
而就是沒有人因該事故而受傷,仍不會構成本要件。

(四)行為人「明知」造成事故卻未妥善處理而直接「離開」:
行為人必須是在明知自己造成事故的前提下離開事故現場,才會構成本要件。

因此,法官的判決也不無道理,既然肇事逃逸罪的要件之一必須是行為人明知已經造成事故,進而不負責任地逃離現場才會構成,那若行為人明顯並沒有意識到自己肇事,當然也就沒有故意逃逸的空間可供探討。

以上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罪的內涵,若有交通事故相關問題,
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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