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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拒絕房東1要求 房客遭趕「不走就收存證信函」!

  • 06-22

房價越漲越高,不少人會選擇租屋,
然而要找到理想的住處就已經很難了,
如又遇到惡房東那更是欲哭無淚!

日前新北市一名女子於臉書社團「租屋『糾紛、問題、租霸、疑難雜症』特區」
發文表示,先前房東說有意要賣房,她都會配合對方幫忙帶人來看房,
不過近來因為疫情的關係,為了保護家中年邁的公公及小孩,所以拒絕要求。

沒想到房東卻突然改口說要把房子收回自住,態度強硬地要求他們搬家,
如果不離開就要寄「存證信函」,但她先前沒有欠繳房租的紀錄,
且租約到明年7月,好奇問「請問我能怎麼做?我可以繼續住嗎?」

來看看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吧~
 

(一)房客沒有義務配合房東看房

按民法第421條之規定: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此為民法上「租賃契約」的定義,而依此規定可知,
所謂租賃是指雙方約定在租賃契約的有效期間內,
房東將房屋交由房客使用、收益,房客繳交約定租金的一種契約。

因此,在租賃期間房東當然仍繼續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
也就是房子還是他的,但在契約所約定的範圍內,
租客也同時擁有該房屋完整的「使用權」。

那既然房屋的使用權是房客的,原則上房客就可以對房子全面掌控,
所以房東想進到房屋做「任何事」都要得到房客的「同意」。
換句話說,今天房東想帶人看房,不管他是什麼理由,房客都沒有義務配合。

那如果是直接約定在租賃契約上呢?
必須說,契約內容百百種,這真的無法一概而論,但可以舉例子跟大家說明。

1.契約上註明「雙方約定房東可隨時帶人看房,無須經房客另行同意」:

雖然民法貫徹契約自由原則,但因此契約條款約定的是「隨時」,
試著想想看若是真的很隨時,凌晨3點突然開門那種,嚇都嚇死了...
這時候即便有事先約定,也會有侵犯到「隱私權」及「居住安寧權」的疑慮。

再者,民法上有所謂的「誠實信用原則」,
該原則的主要內涵在於將道德的觀念法律化,真正的實踐公平正義。
白話一點的說就是,即便契約約定的清楚明瞭,乍看你確實有這個權利沒錯,
但是你在行使的時候不能太過不道德、太過荒謬。
所以,即便約定清楚也有可能因違背法令而無效。

2.契約上註明「雙方約定若房東有意出售該房屋,
則房客需與房東協商,每周協定一日配合看房」:

我們回到前面講的誠實信用原則,有沒有覺得這條款合理多了?
所以說如果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你們也簽了契約,簽了就代表你同意,
那這時候房東要求帶人看房,原則上就是可以的。

(二)房東直接把房子賣了怎麼辦?

如若房客因為想不被干擾的住到租約結束,一直都不願意配合看房,
房東直接把房子賣了怎麼辦?
這時候新屋主就會來跟你說:這間房子現在是我的,請你出去:)
房客只能自認倒楣嗎?

按民法第425條之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此為民法上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房東如果在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把房子賣掉,
那麼該租賃契約對新屋主依然有效,
也就是說,新屋主必須承擔原房東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繼續讓房客住下去。

此為民法上用來保護租客的條款之一,
以後會在寫文章跟大家做介紹喔~

(三)存證信函沒有那麼神!

聽到存證信函大多民眾都多少會害怕,覺得收到就是被吉了,
但其實存證信函只具有「證據效力」就沒了,所以房東想寄你就讓他寄吧!

之前有寫文章跟大家介紹過存證信函,這裡就不再贅述囉(絕對不是我懶),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本網站的「民事知識」看看。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有任何問題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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