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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母臀部遭甩「白色液體」 法院竟宣判無罪!還想撤銷行政處分遭駁回

  • 07-04

日前一名媽媽帶小孩到台灣昆蟲館看展,突然感覺到有人用手碰自己的左臀,
查看後竟發現長褲左臀處有一灘「白色不明液體」,覺得是「嘉明」,
且旁邊只有簡男一人,隨後報警處理。

案經大安分局調查,認定簡男性騷擾事件成立,移送地檢署偵辦。
簡男不服,認為名譽受損,提出再申訴被駁回,一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要求撤銷警方「成立性騷擾」的行政處分。

檢警也將當天該名媽媽穿的長褲拿去化驗,
認定褲子上的液體為水,未檢測到「嘉明」的相關化學反應。
但勘驗監視器後認為,簡男當時帶小孩在恆溫動物區觀展,孩子們離開後,
簡男仍刻意在該名媽媽附近徘徊、張望,見現場只剩媽媽與她的幼子,
簡男先是把手放在嘴部,再把手往下甩,甩的時候手掌張開,
疑似有碰到該名媽媽的臀部,引起她注意轉頭查看。

簡男則表示,當天天氣太熱,他拉下口罩擦拭口鼻汗水,
順手把水甩出,是無心的動作,並沒有碰觸到對方。

來看看法院如何認定吧
 

(一)刑事部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全案無罪定讞

檢察官依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後,經台北地方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
認為簡男所言不無可能,且簡男僅因甩手有疑似觸摸該名媽媽臀部的行為,
難認帶有性暗示、含有調戲之意味。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
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判處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仍遭駁回,
維持第一審判決,全案無罪定讞。

(二)行政處分—請求撤銷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簡男對於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所作出的「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書」不服,
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欲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

簡男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求撤銷前述行政處分,
不過法院認為,雖然台北地院的刑事法庭作出無罪判決,
但其並沒有否定行為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要件的效力,
而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之要件,主要是從「被害人感受」出發,
而非以行為人具備性騷擾意圖為必要,因此裁定駁回簡男的上訴,
全案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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