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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比特犬咬死浪浪!主人在旁喊「好了啦,死了啦,結束了」 動保處: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

  • 07-13

臉書社團「梓官人」有網友Po出影片,
指近日有飼主故意放出比特犬咬死流浪狗!
影片中比特犬咬著流浪犬脖子狂甩,
旁邊人聲疑似飼主在現場,還對著比特犬喊:
「好了,死了,死了...,嘜生氣了,死了,停止了,嘜擱抓狂了。」

高雄市農業局動保處接獲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通報,
啟動調查機制,會同在地赤崁派出所警員前往查訪,
飼主說案發那天不知狗突然跑出去且咬死流浪犬,
事發後,他已將比特犬放走。

動保處表示,案發地點位於梓官區,
協會指有當地住戶特地載比特犬去咬老浪浪,
浪浪躲到中正橋的車底還被拖出來,
動保處已與警方找到飼主並製作筆錄,
高雄市政府動保處出手重罰!

沒人飼養的動物就可以任人宰割嗎?
來看看相關法令怎麼規定吧。

(一)禁止任何人傷害動物

按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依此規定,又舉輕明重可知,傷害不被允許,虐待致死更不允許!

(二)傷害動物有刑事責任

按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次按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
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依上開規定可知,有騷擾、虐待、傷害等行為,
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或200萬元罰金。
若使用藥物等且受害動物不只一隻,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或500萬元罰金。

(三)比特犬已列入特別管制

按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3項規定: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次按農委會所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
一、規定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犬隻品種為標準,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
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
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並配合公告三類犬種,包括與此品種混血的犬隻,將其定義為具攻擊性品種。
本次公告之三類犬隻品種包括:

1.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其中包括:
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此類犬種因特有之生理條件,長期以來被培育用於殘忍之鬥犬行為,
成為潛在危險性較高之犬種,使得此類犬種成為目前國際間
最被普遍立法規範管制並定義為具危險性之犬種。

2.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此類犬種原產國為日本,於1980年代方出現,
係屬於現代鬥犬品種之一,是日本主要之鬥犬。

3.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此類犬種原產國為義大利,其力量巨大,亦被培育為鬥犬品種之一,
包括德、新加坡等國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
加以管制飼養行為,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且農委會公告比特犬自111年3月1日起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於111年3月1日前已飼養比特犬的飼主,
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記備查才能繼續飼養,
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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