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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男立遺囑「財產全給女友」父母房被送走氣炸提告

  • 07-26

根據《長江日報》報導,40歲的高男未婚,膝下無子,去年因病去世;
而在他去世前,就已立下遺囑,將名下價值400萬元的房產、100萬元的存款
及一輛賓士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王女。

高男被安葬後,王女便向高男父母提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結果不但被洗臉拒絕,甚至告上法庭。

庭前調查中,王女哭著說遺囑是高男親手寫的,自己只是完成男友的遺願。
但高男父母則老淚縱橫稱,兒子名下的房產是他們掏空了半輩子積蓄買的。

法官表示,遺囑系自書遺囑,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遺囑要件,
但《民法典》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同時,
也肩負著傳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使命。

案件審理結果不應是一份冰冷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在定分止爭過程中,
更應當在兼顧法理的同時弘揚社會道德、家庭美德。

因此法官採以調解方式,告訴王女,高男父母所購房屋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
別說高男父母,社會大眾亦難以理解和接受,
希望王女顧念與高男間的感情,
在接受遺產的同時考慮其父母的出資事實和晚年生活保障。

而法官對高男父母則表示,
「女友在高男生前悉心照顧高男,與高男有一定感情基礎。」
既然認可遺囑是兒子所寫,就要盡量尊重他生前的感情寄托和遺願。

最終,經過5輪調解,王女和高男父母達成調解協議,
房產歸高男父母所有,賓士和存款歸王女,
且高男父母應支付王女補償金60萬元(約新台265萬元)。

消息曝光後,一度登上微博熱搜,掀起中國網友論戰,
有的網友說「這算是高男的遺囑被廢了,對吧?」、
「所以,遺囑有啥用?」、「遺囑合法有效?親屬鬧一鬧就失效」、
「法官是當假的?40多歲的遺囑當廢紙?」、「默認遺囑無效」
也有網友說「交往一年,因病去世?」、「才交往一年,確實這遺囑有點怪」、
「一生積蓄就被一個在一起一年的女人拿走,確實不甘心」、「這不單純吧」。

若此案件發生在台灣,會不會有不同的結果?

(一)父母有當然繼承權

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本事件中的高男與王女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
因此沒有配偶繼承權,也沒有直系卑親屬的繼承權。
而父母位於繼承第二順位,就當然享有遺產的繼承權。

那高男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會有影響?

(二)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

按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依此規定,原則上遺囑人可以隨意訂立遺囑,但不得侵害到特留分。
因此,即便高男將遺產全部留給女友,父母仍可以依法討回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之其他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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