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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材大廠「台灣百和」獨子告母妹侵占財產 法院判賠3000多萬!

  • 08-15

台灣百和工業是台灣鞋材大廠,
Nike、Adidas等全球前二十大運動鞋品牌都是台灣百和的客戶,
由第一代老大鄭森煤、老二鄭國禎以及老三鄭國烟共同創立。
老二鄭國禎驟逝以後,由其獨子鄭智瑜進入百和就職,
而鄭森煤、鄭國烟的子女也分別擔任公司重要幹部。
二年前曾爆出鄭智瑜控訴大伯和三叔要把他拉下台,
近期又傳出與母親有遺產紛爭。

鄭國禎去世後將大部分遺產包括百和公司股票等等
都登記在獨子鄭智瑜名下,股利也都匯到其帳戶,
但因當時鄭智瑜尚未成年,即由母親代管,
即使成年後仍基於尊重母親和他曾被詐騙,
仍將存摺印章等委任母親保管。

但鄭母和鄭妹卻在2018年基於侵占故意,
將他名下國泰世華彰美分行帳戶內的980萬元轉到鄭母帳戶,
也把他國泰世華桃園分行帳戶內的美金69萬6526元
及澳幣31萬7047元,轉至鄭母帳戶。

鄭智瑜指控妹妹,擅自在「贈與稅申報書」等資料上
填載他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再以他的印章委任申報贈與稅,
偽稱鄭母取得的款項是基於贈與關係,
最後又從他得帳戶匯出415萬多元,以支付贈與稅,
他覺得名下財產遭到侵占,要求媽媽跟妹妹賠償,
不過鄭母在庭訊時,強調是贈與而非侵占。

法院審理時調閱原告、被告及相關證人間的通聯譯文發現,
鄭母曾指出「兒子獲得遺產後,大家都說鄭智瑜股份比較多,
所以很多外面人都要跟他借錢,智瑜的錢就是我在保管的」,
其相關證人也說「智瑜一開始的錢就是媽媽保管,
為什麼是媽媽保管,因為他以前曾被詐騙集團騙過錢」等語。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母未經鄭男同意即擅自簽署匯款單據等,
將鄭男所有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屬故意侵害鄭男權利的侵權行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認為鄭母應賠償鄭男3823萬元,
不過鄭男同意將相關保單配息新台幣748萬元贈與其母親,
計算後應賠償3075萬元,另外鄭母委由鄭妹代填繳納贈與稅的415萬元損害,
兩人應連帶負責賠償。

相關法令依據: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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