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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車上到摩鐵!人夫偷腥卻被甩 氣氣氣公開兩人「情愛小說」 還被元配發現怒告求償80萬

  • 08-24

高雄一名已婚男子小奇與女同事小伃不倫戀被甩,
小奇竟報復性在網路上公開兩人的交往細節,
消息還傳進元配的耳裡,
元配不滿婚姻遭到女同事介入,
憤而控告對方侵害配偶權。

法院審理時元配主張,
夫妻兩人與女子小伃曾經是同事,小伃明知小奇已婚,
仍自2015年起與小奇交往,並平均每月發生2至7次,
地點從車上、被告住處、汽車旅館等處皆有發生,
還會拍攝淫ㄏㄨㄟˋ的照片!
她直到收到小伃寄給小奇的存證信函,才得知兩人曾經交往,
認為配偶權遭到侵害,故依法向小伃請求8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此,小伃於審理時辯稱,
她自台東遠赴高雄工作,身心皆寂寞,
但小奇持續熱烈追求她,還自稱早已離婚,
她才接受對方的追求,並持續發生肉體關係,
兩人已於2019年間分手,而小奇不甘分手,
便擅自在網路上公開影射兩人故事的愛情小說,
小奇也不願刪除,她才會委託律師寄存證信函給小奇。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原告所提出的各項證據,
不足以證明二人發生了幾次忄生行為,
甚至是因此數度「夾娃娃」等等,
但仍可認為小奇與小伃確實曾經交往5年,
且發生於原告與小奇之婚姻存續期間,
已明確逾越正常男女一般社交之關係,
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重大,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新台幣40萬元。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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