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不取貨,會不會構成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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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2
現代人生活大多忙碌,
許多人會選擇在網路上購買商品,
滑滑手機等商品送到就好。
然而也因為太過方便,
造成了許多人會衝動購物,
商品送達後突然又反悔了不去取貨,
此行為有沒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若是網路商城的賣家,
遇上買了又不取貨的消費者,
能不能提告刑事訴訟?
以下為兩個可能的罪名,
但有一個共通點,
賣家必須證明消費者是「故意」的。
1.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行為人施以「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進而「處分財產」,且相對人有損失,
並且行為人是為了「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
才會構成詐欺罪。
2.間接毀損罪
按刑法第355條之規定:
「意圖」損害他人,
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其實和詐欺罪相似,
最大的不同在於行為人是基於
「毀損故意」而施以詐術。
看完以上兩罪可以發現,
法條前兩個字就用了「意圖」,
也就是行為人必須要主觀上具有
「故意想要達成某個目的」,
才會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套用到本主題中,
若是要消費者成立相關罪名,
就必須證明消費者是在網路商場
「下單時」就存在故意,
然而這其實會很難證明。
除非賣家能夠證明「同一個人」
在你的賣場「重複下單」且「都不取貨」,
因而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
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
(二)民事責任
因為消費者不取貨商品並不會不見,
而會退回給賣家,
所以實際上賣家只有運費上的損失,
大多不會想花時間去訴訟,
不過其實賣家是可以要回運費的。
按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次按民法第234條之規定: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
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再按民法第240條之規定:
債權人遲延者,
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
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依上述相關規定,
買賣契約成立後,
賣家將商品出貨且送達,
消費者就有受領商品的權利及義務,
所以若消費者不取貨,
賣家可以請求返還相關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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