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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結錯金額發票做廢,沒繳回被要求賠償!離職的我應該要付這筆$嗎?

  • 09-15

之前我在汐止的遠x廣場主題餐廳上班。

8/27晚上7點多有一組客人來消費,當時刷卡金額是1830元,電子發票有開統編,後來因為餐點數量有誤,所以這筆金額有重新刷退,發票有收回電腦端作廢,也重新幫客人重刷了一筆金額為1110元,新的電子發票也有開原來的統編給客人。

(示意圖)
       
隔天8/28,遠x財務室致電到店裡告知說有一張作廢發票沒有繳回,櫃檯找了整個櫃位也沒有,我因為休假,所以店長打給我,讓我回想前一天的狀況。我告訴他前一天晚上很忙碌,那張應該被丟到垃圾桶了(因為遠x廣場有開統編的發票會跟明細整張連在一起,如果跟一些客人不要的明細混在一起就容易搞混),而晚上會統一把櫃上的垃圾拿去倒掉,所以早上連垃圾桶裡也找不到一張明細,這是我的不對我很抱歉。

晚上店長告訴我,財務室說我們無法繳回這張作廢發票,那他們只能還原,這營業額1830元要由我來補!
我說我沒辦法接受,為什麼可以直接還原這作廢發票和不存在的營業額?
店長說他也沒辦法接受,他也因為這件事快跟樓管吵起來,我說那我明天上班再跟財務室溝通看看。

再隔一天 8/29 我先致電上去3樓財務室告知,想了解那筆作廢發票為什麼還原的狀況,而且這張發票客人是有開統編的,當時電話裡財務室告知我的是「有沒有開統編其實都沒有差」,後來我上去3樓財務室,他們告知我的是『無論我們跟客人的過程是什麼,最終結果他沒收到作廢發票就視同正常交易』,這筆就是要還原,我們就是要補營業額,而且前一天也告知店裡6點前沒找到作廢發票就是會還原了。

我強調但這樣帳會不對啊!

而且本來電腦上的發票就是作廢的,客人的刷卡單也是刷退的,怎麼可以因為作廢發票沒有繳回就這樣還原?然後變我們要繳這筆不存在的錢?

我也告知對方,作廢發票還原了,你一樣還可以再作廢!
他先停了2、3秒,然後說要我拿實體發票給他,他才能再作廢....

後來因為財務室一直跟我鬼打牆,說沒有繳回作廢發票就是視同正常交易,「每個櫃位都是這樣做的」,不然財務室每天都要收這麼多發票要做什麼,後來我說那我再問問就走了。

8/30 我到了國稅局去詢問,把狀況全部敘述了一遍,國稅局人員也覺得我不需要付這筆1830元,因為這筆交易已經不存在,客人也已經重新交易了一筆新的1110元了,他給我幾個方向的建議和方法:
這張還原的發票財務室可以再作廢,雲端上都可以列印下來蓋發票章備註,就可以當作廢的依據了;如果遠x廣場是擔心發票被撿走有人對中獎要賠錢的話,也可以跟他們談簽切結書(照片中財務室不願意簽切結書?);或者我賠這張發票的稅額也可以。

再來,客人是有開統編的,如果是營業人統編,就撇除了會被隨意撿走任何人都能兌獎的疑慮。

最後,如果財務部執意就是不願意再作廢,就是要我補這1830元不存在的營業額,那我就可以去檢舉他們金流異常!

8/31下午,我致電到財務部告知我有到國稅局詢問,結果財務部反問我,那我找得到開統編的這位客人嗎?我有辦法找這位客人回來寫切結書嗎?
(8/29那天不是才告訴我,有沒有開統編其實都沒有差?)

我告訴他,國稅局說可以從雲端列印下來蓋上發票章就可以當作作廢發票的依據了。

他激動地問我:「那是要蓋誰的發票章?我的?還是你的?」
我告訴他:「應該是你們的吧!」

他卻說要我找這發票的客人回來才對!

我告訴他,國稅局的人從頭到尾 都沒有說要我找客人回來,而且國稅局也說我不需要付這1830元,我也可以只賠這張發票的稅額。

之後財務部的就不想跟我溝通,一直說要找樓管下來跟我說,然後一直要掛電話。
過幾個小時後,店長告訴我他有遇到樓管,樓管意思是『每個公司都有每個公司的做法。』

雖然我離職了,只做到8/31,但目前還是有在問我,有要付這筆1830元嗎?
想請問大家,我真的該付這筆1830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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