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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嫂「拿走房產」對病重婆婆不聞不問可以嗎? 2原因就可提告!

  • 09-28

一名女網友於臉書社團「爆怨公社」
發文表示:
「父親已過世多年,
當年為了省事直接把房子過戶
給唯一的男生、我的哥哥」

結果誰也沒想到,哥哥竟比媽媽早離世
「現在媽媽生病了,照顧的事,
竟然落在我們這些女兒的身上。」

她訴苦道,哥哥離開後,
「大嫂竟然快樂地跟著男朋友過日子,
那些已經成年的姪子對阿嬤也不聞不問,
他們利用我爸留下的房子做生意,
對我媽媽的生死不關心」

抱怨大嫂和姪子女太無恥!
「拿人家的房子,竟然對我媽、
他們的阿嬤這麼不孝!」

不過此文一出,
許多人都覺得大嫂沒做錯什麼。

「正常繼承沒毛病啊,
關妳大嫂什麼事情?
道德綁架?情緒勒索?」

「沒有規定她必須要養婆婆吧?
只是觀感不佳、照顧者心裡不爽。」

「沒辦法,誰叫妳爸把房子過給妳哥,
只能怪妳爸啦!」

也有網友緩頰,
「樓主應該是想表達,
大嫂拿了爸媽留下的房子卻沒有照顧,
不想照顧也該把資源還給照顧的這些人吧」

「只能勸妳們放寬心了,
再氣對方也是不痛不癢,
把自己的日子過好比較實在」

「媳婦拿到亡夫的遺產就丟下亡夫的父母,
這種事在社會上屢見不鮮,
既然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辦理繼承的,
妳也無可耐何,就放下吧!」

此事件中大嫂的行為,
是否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又按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
配偶間有相互繼承權,
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由此可知,
若是原PO的大哥和大嫂無子女,
那麼大哥過世以後,
原則上會由大嫂與其父母「並列繼承」,
原PO媽媽可以提告請求返還兒子的遺產。

(二)媳婦對公婆的扶養義務

很多人可能都覺得,
配偶一旦死亡,
在法律上自己就與其家庭毫無關係了。
不過其實不一定喔!
婚姻關係會因為配偶死亡而消滅,
但是姻親關係並不會。

按民法第1114條規定,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
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又按民法第971條規定: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由此可知,
媳婦或是女婿對於他方的父母,
其實是沒有扶養義務的,
法律上規定只需要扶養
「自己的父母」即可。

但是只要一方與他方父母「同住」,
法律上就會給你本條的「扶養義務」。
也就是需要盡到照顧他方父母的義務,
並且此一義務只會因「姻親關係消滅」
而消滅,並不會因配偶死亡而消滅。

因此,
此事件中的大嫂若在婚姻關係消滅前,
是與其丈夫的父母同住的,
那麼丈夫在雙方離婚以前先死亡,
大嫂就必須承擔照顧公婆的責任。
也就是說,大嫂必須照顧到婆婆過世,
否則婆婆可以提告請求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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