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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客人見茶葉蛋鍋快「燒乾」 幫加水竟遭店家求償百萬?!判決出爐

  • 10-03

高雄一名李男見超商茶葉蛋鍋滷汁快乾,
隨手拿自己的馬克杯裝熱水倒入鍋內,
被店員發現制止,
又因當時疫情嚴峻,
只好倒掉整鍋茶葉蛋,
由於現場有多名顧客撞見,
店家認為商譽受損,
包含茶葉蛋600元在內,
向李求償100萬600元。

超商店家日前也發表聲明,
強調為維護門市食品安全,
對任何不當行為均無法容許,
提醒消費者若有任何需求,
請先向門市夥伴(店員)反映,
切勿自行操作,否則將會以身試法。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疫情期間,
李男走進超商發現茶葉蛋鍋滷汁快乾了,
隨手把自己的馬克杯裝入熱水,
再倒進鍋內,店員見狀制止,
店員表示不知李男的杯子是否乾淨,
加上疫情嚴峻,店員回報店家後,
將整鍋茶葉蛋倒掉,
60顆茶葉蛋損失600元。

店家表示不知李男的杯子是否潔淨,
而且又有顧客目睹整個經過,恐影響店譽,
甚至以後都對茶葉蛋心生疑慮,
才提告求償100萬元商譽損失,
以及600元茶葉蛋損失;
被告喊冤表示是見鍋內發現滷汁快乾了,
才拿杯子裝熱水倒進去鍋裡,
也當場向店家認錯。

法官認為李男當時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倒水,
況且店員發現立刻制止並將茶葉蛋報銷,
並沒有繼續賣給消費者,
在場的顧客也做證店員處置得宜,
故認定未造成超商商譽受損,
判李男僅需賠償店家600元。

本案有哪些法律問題呢?
商譽損失可以隨意請求嗎?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又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以上二條文規定,
若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他人有損害時,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均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二)人格權受損如何請求

如果是「健康」或「名譽」受侵害,
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等相關規定,
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所謂「相當」之金額,
參最高法院之相關判例指出:
「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
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
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因此,也並不是被害人想要多少都可以。

(三)原告負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
基本上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
對於自己主張的事實,
就需要負舉證的責任。

本案件中,
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只須賠償600元,
主要在於該店家只能舉證茶葉蛋的損失,
而對於商譽受損的部分,
被告在大庭廣眾之下作為後經制止,
茶葉蛋就被原告銷毀,
而並沒有賣給其他消費者食用的可能,
並不會對原告知的產品、服務品質
或評價有損害的疑慮。
反觀「千面人」事件中,
被告是將毒液偷偷注入飲料中在擺上商品架,
對店家確實有商譽上的損害,
與本案並不相同,
因此認為該請求屬於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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